近年来,为改变社会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和乙肝患者的歧视,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和患者求学、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已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明确规定,“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情况是“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今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更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劳动者或辞退劳动者。
参考资料:http://learning.sohu.com/20071005/n252480768_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