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某村民委员会将集体砖厂及砖厂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以外人30年,未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因为,集体土地的确权不仅是由村民集体组织说了算的,如果不上报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可以以不了解合同是否改变了土地的性质,或不了解合同所涉土地是否为该村民小组所有,因为不能提供权属证明,所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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