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停车场不让业主进入怎么办?

如题所述

小区地下停车场不让业主进入,涉及停车场的归属和收费,要依法维权,主要依据如下:
1、小区地下停车场占用住宅用地。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明确:居住区用地(R)是“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住宅用地中包括配建居民汽车停场(库)的用地。
2、小区的征地费用、建设费用计入住宅成本、构成房价。按照《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住宅小区的征地费用与建设费用,应计入住宅成本、构成商品房售价。因此,开发商转让住宅,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并遵守《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规定,要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规定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车位配比率”(车位数量/居民住户数)。
3、国家标准强制住宅配建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设施、人防设施等,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不得改变住宅配建设施的用途,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物业共用设施,整体转让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人防设施等共用设施;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建设单位出售所建住宅,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依照法规、行业规范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移交“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属于不按规定提供服务。
5、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停车服务收费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依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停车服务,依法约定收费等有关事项,应当载入临时管理规约;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6、不能依法有据证明业主违规、违约,不让业主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行为,属于扰乱社会治安;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采纳、能帮助朋友。详情见本号“住宅配建居民停车位、车库问题”、“按国家规定共享共有车位的收益”、“如何理解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与期限”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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