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尾淘汰有n+1赔偿吗?

如题所述

要看是否有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末尾淘汰制,如果未约定,公司无权以此和你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赔偿。标准: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双倍赔偿。如果你们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约定,你这样的情况如果按不适合岗位,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的,提前1个月通知你(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给予经济补偿金。
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直接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定的程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末位淘汰制度不考虑员工的绩效水平是否高于工作单位绩效考核标准线,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而不是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辞退。末位淘汰制度在很多企业中一直都存在,因缺乏法律的规范,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一般法院的通常做法都不会支持末位淘汰制度,因为末位淘汰制度存在没有合法的基础且关系劳动着的切身利益。
职场上,末位淘汰不赔偿解除合同属于违法,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末位的劳动者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也须先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