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工伤怎么理赔

如题所述

商业工伤保险的理赔办法: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等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赔偿的标准是一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是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一、商业工伤险怎么赔付
商业险中的赔付细则有相关的规定,并且险种不一样和赔付的比例也是不一样的。能否冲抵关键看商业保险的性质,因为这直接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受益人是谁代表着谁具有保险金的所有权。普通的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受益人,那么发生工伤事故,就只能是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一种福利了。实践中,参加商业保险,作为单位其目的多为分担用工风险,然而,多有用人单位对商业保险性质不熟悉,导致无法通过参加商业保险抵抗用工风险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获得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
二、工伤鉴定后多久能拿到赔偿金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一般是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递交之日起60日内有结果,特殊情况可后延30日,也就是最迟90日内会有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伤鉴定要多长时间
1、首先一点,劳动者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发放基本工资。作为病假没有工资的说法不成立,也没有法律依据。
2、其次,做工伤鉴定是在劳动者治疗结束以后,并且需要劳动者到场的,因为工伤鉴定需要看工伤治愈后是否带来肢体的功能障碍,这是评定工伤等级的一个重要参考项。所以,当事人所在用人单位是否正在办理工伤等级鉴定有待证实。
3、最后,建议当事人本人或者家人带上身份证,到所在地社保局工伤中心查询,当事人的工伤是否已经申报。
四、工伤保险申请资料
工伤申请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工伤事故报告书;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证明;
5、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残疾程度鉴定书等。
五、商业保险工伤理赔的3个步骤分别如下:
1.单位先向劳动局申报工伤;
2.拿到工伤认定书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险机构再赔偿;单位30天内没申报的,那工伤个人要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鉴定结果出来后,按伤残等级赔偿。
六、单位给员工买商业保险工伤怎样理赔
单位给员工买商业保险工伤的理赔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携带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资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根据工伤的程度有所不同: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八、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
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项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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