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药品技术监督体制由哪些部门组成

如题所述

药品技术监督机构是国家药品监督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是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执行国家对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定性专业技术机构。
我国药品技术监督机构有药品检验机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直属技术机构。
(1)药品检验机构
我国的药品检验机构分为四级: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地(市)、自治州、盟药品检验所和县级药品检验所。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是全国药品检验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药品检验所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其他药品检验机构直属于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其主要职责有:负责全国药品、生物制品和进口药品、生物制品的检验和技术仲裁,承担其抽验 工作,提供国家药品质量公报所需的数据和分析,并综合上报和反馈药品质量信息; 承担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的技术审核、修订或起草工作;负责药品、生物制品检定用标准物质的研制、标化和分发;负责生产用菌毒种、细胞株和医用标准菌株的收 集、鉴定、保存、分发;_展与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有关的科研工作;指导全国药品 检验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等。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直属技术机构有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等。
① 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药典委员会隶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技术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是国家药品标准化管理的法定机 构,其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编译其 英文版;组织制定和修订《中国药典中药彩色图集》、《中国药典中药薄层色谱彩色图谱》、《中国药品通用名称》、《药品红外光谱集》,编著《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 《中国药典注释》等。
②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简称中药保护委员会,成立于1993年10月10日,是国家审批中药保护品种的专业技术审查和咨 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制定章程,配合有关部门起草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技术审评标准及工作程序;负责企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延长保护期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中药保护品种同品种考核,办理撤销或终止中药同品种药品批准文号的技术审查,国家中药品种撤销请求的技术审查和有关纠纷的协调工作;承办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保护品种批件、证书的颁发及发布公告;负责中药出口品种向国外卫生当局出证前的技术审查工作等。
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药品评审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药品注册管理的技术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负责对有关药品的注册申请进行技术评审工作,为药品注册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持。
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药品评价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主要是负责以下事务的技术业务组织及其相关工作: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调整;非处方药目录的制定、调整;药品试生产期及上市后的再评价和药品淘汰筛选;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不良反应监测等。
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修订GLP、GCP、GMP、GSP、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UP(《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规范》)6个规章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申请认证单位实施现场检查认证工作,负责《药品认证公告》的发布工作;负责对相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等。
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业务归属人事教育司,其主要职责是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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