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水罪判刑几年

如题所述

构成排放污水罪:
1、违反规定,随意排放未经处理合格的含有放射性物质,强酸强碱的污水导致非常严重的污染环境的,面临拘留并缴纳巨额罚款,甚至面临最少三年,或比七年还要久的刑罚;
2、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比如导致公共或者私有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则面临三到七年的处罚;
3、因排放污水导致农田或者森林被毁五亩及以上的,会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刑罚;
4、因排污致人死亡的,按照死亡人数或者病情大小,将会受到最少三年的处罚。
一、量刑标准
1、无实害结果也可入罪
新的司法解释新增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重要完善。其中一方面修改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据此,《解释》规定,严重污染环境不再以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为必要。
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即涉环境监管失职罪
新的司法解释还下调了其他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对这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也作了适当下调,加大了打击力度。例如,2006年解释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才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所要求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入罪要件,而新解释则调整为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或者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入罪门槛明显降低。
二、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铭等重金属的物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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