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近期是否出台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相关文件?有的话请详细写出,领导着急要呢谢谢!!

是要近期的
就是这个请问你有么?2008年五月左右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文号是2008年3号令,涉及高管主要是在学历和工作经验方面要求做了相应的提高。

  首先要看你们是什么类型的金融机构:
  1、外资金融机构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
  2、中资商业银行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
  3、农村信用社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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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五月左右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文号是2008年3号令,涉及高管主要是在学历和工作经验方面要求做了相应的提高。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主席令2008年第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及其他理事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行长助理、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贷款公司总经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副主任和营业部主任;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合规部门负责人、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其工作职责包括履行前二款所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应按银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的任职资格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六)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
  (六)有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________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印发
  太多了,请看http://xzs.2000y.net/mb/1/ReadNews.asp?NewsID=21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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