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罪的概念是什么?

如题所述

战争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违反国际社会中一般公认的关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行为。国际刑法中战争犯罪的一种。

战争罪并不是不加区别地笼统地反对一切战争,而是禁止武装冲突中的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不人道行为。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儿童宣言》,这些文件规定了战争罪的表现形式。

如故意杀害战俘和伤病人员,对他们施加酷刑和折磨等不人道待遇,强迫战俘参战或反对其本国,扣押平民,破坏无军事价值的民用建筑、历史文物或宗教古迹,拒不给予应受保护的战俘和平民以公平的审理,将本国国民送往占领国长期定居,对妇女儿童施加暴行、监禁、拷打、射杀、集体拘捕、集体惩罚,毁坏住房,强迫迁移等等。凡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即为战争罪。

罪名的应用:

战争罪颁布一个世纪以来,多名国家及政界领袖被判决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成为一种政治工具。被判决的这些人中有最为臭名昭著的人物,也有的成为其牺牲品。

2002年7月1日,根据条约设立于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创立,用于起诉该日期及之后犯下的战争罪。包括美国、中国、俄罗斯和以色列在内的多个国家都对国际刑事法院进行了批评。但美国仍担任该法院的观察员。《罗马规约》第12条规定:如果非缔约国公民因在缔约国领土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诉,法院对他们也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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