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债权转让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债权转让是属于财产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会产生很多的问题,而发生纠纷的就需要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就需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因而出现管辖问题。
对此问题,最高院认为,对合同转让的,为保护原合同相对人权益,通常应按照原合同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只有在受让人有明确证据表明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也即,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管辖,受限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管辖约定;因原合同的履行争议诉至法院的,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及管辖,并不能因债权转让而改变管辖协议约定。若原合同未曾约定,则应基于原合同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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