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三个责任人是指什么

水库三个责任人是指什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是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逐库落实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三个责任人”和水库安全度汛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和基本要求,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因原责任人工作变动等需要变更责任人的,要及时 作出 调整,并逐级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责任人要确保汛期电话畅通。各地要及时组织“三个责任人”及新上岗人员的防汛业务培训,要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熟悉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到“有责任人,懂干什么、怎么干,在 不 在岗”。地方政府行政责任人负有水库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协调指导解决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技术责任人具体负责水库调度运用、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应急抢险、闸门操作、档案管理等日常安全运行 管理的技术把关和指导;巡查值守责任人具体负责按规定开展水库安全巡视检查、水雨情测报和现场值班值守,并规范做好水库安全巡视检查记录、值班记录、报告水库安全情况和记录存档等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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