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如题所述

为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1.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2.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3.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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