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委是什么部门

如题所述

地委:地区一级委员会的简称。级别在省委以下_县委以上。地区党委分管县乡地区,市委分管全市区域。
地区是省、自治区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划分的区域,过去各省市自治区都是先划分地区,然后再划分出县市,包含若干个市县。不是一级行政区域,不设立人大,只设立行政公署。
市委:全称中国共产党XX市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直辖市、地级市或县级市设立的最高领导机构,统领全市党组织和党员。当时城乡两极化 城是天津市大概位置是天津市主城区+塘沽 省级。 外边是乡因地处天津腹地所以叫天津地位(专区) 大概位置廊坊+天津主城区外的郊县 政府驻地杨柳青 。是个怪胎接受河北天津双重领导 河北领导为主。 后来拆分了 政府搬到廊坊 廊坊市成立。咱们从大到小说,也有些名词是过去式,现在改称呼了。
1、自治区也就是民族自治区,省一级单位,相当于省。全国就5个西藏新疆内蒙古广西和宁夏。
2、地区。广义上的地区就是泛指这一带,狭义的就是相当于现在的市。
3、行署是省一级机构派出去的机构,名义上是省里的,实际上就是地区上的。在没有地级市之前,行署就等于市了。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地区、行署都改成了地级市,简称市。少数地区还保留着行署制度。
4、一个市里管事的是两套班子。一个是党派出的班子,就是市委,包括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等,在没改市之前叫地委。全称是中共某市委员会。一个是行政机构,是政府构架。最早之前的行署专员领导下的行署班子也是这样的。包括各种局,什么土地局、税务局、人社局都是政府的。大事市委说了算,具体事政府抓。
5、县委、县政府也就好理解了,同市委市政府一样的两套班子,只不过范围在县里最高行政长官。行署副专员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的副市长。相当于现在的厅局级副职。行署副专员是属于行政公署机构里面的职务,行政公署属于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政府。1950年开始行政督察区被渐渐改称为行政专区(专区),1970年改称为地区。与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称谓发生变化,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扩展资料:注意事项:负责地区行署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地区行署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协助地区行署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地区行署、地区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研究地区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地区行署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地区行署领导审批。督促检查地区行署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地区行署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地区行署领导同志报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区行政公署最高行政长官。行署副专员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的副市长。相当于现在的厅局级副职。行署副专员是属于行政公署机构里面的职务,行政公署属于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政府。1950年开始行政督察区被渐渐改称为行政专区(专区),1970年改称为地区。与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称谓发生变化,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注意事项:负责区执事办公室会议筹备工作,协助区执事办公室领导落实会议决定。协助区行政办公室领导同志起草或审查以区行政办公室和区行政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研究自治区行政办公室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行政办公室存在的问题,并将审查意见报自治区行政办公室领导审批。监督检查区域办领导同志的文件、会议决定和有关指示的执行情况,跟踪调查情况,及时向区域办领导同志报告。
1、地委:是指“地区”的党委。
2、地区:是我国行政区划类型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行政级别等同于地级市、盟。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称为地区行署专员。
3、地区行署专员等于是市长,地委书记等于是市委书记。
4、地级市市委书记(地委书记)通常为正市厅级领导。准确的说叫行署专员(行政督察专员),而非地区专员,是该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行政级别为厅局级正职。地区是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的第二级行政区,之前相关称呼为“专区”,1970年开始将“专区”改称为“地区”。地区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属于地级行政区,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行署专员(行政督察专员)为该区的最高行政长官,行政级别为厅局级正职,与XX厅厅长、XX市(地级市)市长级别一样。厅局级正职
1、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
2、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4、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5、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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