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条件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条件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含子女教育支出申报、继续教育支出申报、住房租金支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申报、赡养老人支出申报、大病医疗支出申报。
一、子女教育支出申报条件: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二、继续教育支出申报条件:
扣除标准:
(1)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扣除36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扣除3600元;
(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继续教育期间每年扣除4800元(每月扣除400元)。
三、住房租金支出申报条件:
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它城市:每月可扣除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800元。
四、住房贷款利息申报条件:
扣除标准:每年12000元(1000元/月)。
五、赡养老人支出申报条件:
扣除标准:
①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②非独生子女: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六、大病医疗支出申报条件:
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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