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串标行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4-24
  一、依法认定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行为
  (一)围标串标的认定:
  投标人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7.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账户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8.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的。
  9.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投标人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或相互之间)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二)资质挂靠的认定
  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资质挂靠行为:
  1.以转让、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他人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
  2.投标保证金由非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3.投标文件及技术性文件非本单位编制或非本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的。
  4.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建造师(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技术、质量、安全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为非本单位注册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的。
  5.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等与工程相关的费用不在本单位核算,而实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的。
  6.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而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
  7.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中的注册执业人员为非本单位人员的。
  8.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挂靠行为。
  二、依法实施管理:
  (一)杜绝“体外循环”。《桂阳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和《桂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文件明确规定了项目进场范围,并对进场范围进行了细化,每一项都有对应的行政职能部门。农田水利、交通运输、土地整理、烟水配套、农业开发、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归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部管理,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交易一同构建大建设工程交易平台。招标人必须按《实施方案》要求进场交易,严禁公共资源交易“体外循环”。
  (二)广泛发布信息。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省、市、县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必须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一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家、省、市、县指定媒体统一发布。招标文件不得带有歧视性条款或排他性条款,不得设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标条件。
  (三)推行网上招标。一是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网上招标,采用网络方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资料。招标文件中给予投标必须的对工程较为详细的介绍,取消集中现场踏勘,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可自行前往。取消集中答疑,招标单位可通过招标网络系统公布或指定媒体予以答复。二是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土地整理、烟水配套、农业开发、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招投标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报名方式,如果实行现场报名的,必须在各级交易中心(与开标地点一致)报名,由投标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有关证件到场报名,接受现场监管,授权委托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造师即项目负责人。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指定报名地点。三是在县内核准的招投标项目原则上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如确需异地进行招投标活动,须经县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四)规范资格审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应同时填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以单位近三个月的工资花名册、养老保险花名册、在岗考勤表为准,否则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遵循以下规定:资格预审的实施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
  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采用合格制审查。只要潜在投标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且一年内无不良记录的,都应视为满足资格预审要求,全部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多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取评审制审查。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评分标准及办法并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评审。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的数量(即入围合格投标人数量)。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少于规定数量时,所有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多于规定数量时,则可选用比较合理公平的方式选取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如上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关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照其执行。
  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要求的条件、标准、方法。
  严格开标时的资格审查。项目开标时,投标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造师即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由监督部门当场查验身份,否则视为资质挂靠,其投标文件无效。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严格审查建造师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部其他主要人员的原件资料。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被确认的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作废标处理。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视其情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改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存入方式,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拒绝投标保函和现金存入专户等方式。凡采取其他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一律不得接受其投标,更不得开标。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当退回原转出账户。严禁在投标保证金退还过程中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支给其他单位或任何个人。此外,投标人违法违规处罚保证金,由代理机构代收代缴,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列明。投标人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严重者取消一年投标资格、进入诚信黑名单、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加强对招投标项目资金的管理,招标人要加强对中标人资金拨付的审查。凡未拨入中标人基本账户或中标人项目部基本账户的拨款申请,一律不予同意。要通过银行加强对项目部基本账户资金流向的监管。凡资金拨付,应经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严禁招标人直接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拨付项目资金。
  (六)优化评标办法,推行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中标。为有效防止围标、串标,实行网上招标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同时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什么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和其他服务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法”确定中标。即:投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即上限价),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为废标,将投标控制价以下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再乘以β系数(具体比为0.95—0.98之间)后作为评标基准价(β系数可采取指定或随机选取确定),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人。
  (七)严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更换的,招标人有权根据约定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八)对项目工程实行责任施工。一名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与其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为防止一证多挂,中标单位在签订中标合同前,中标人必须将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证书)交由县招标办(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存,至工程完工才能退还。
  (九)严禁转让或肢解转包中标项目。非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严禁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转包。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依法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
  (十)建立投标企业诚信档案及符合国际贯例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可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从业单位信用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和共享,凡是有商业贿赂行为、围标串标、资质出租、出借、转让、收取管理费等方式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中标后不按中标承诺、合同履约的单位或个人均记入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阶段对评标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标后的监督管理。县监察、财政、审计、招投标管理部门等单位要对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履约和资金拨付情况检查。招标人要监督合同的履行,及时纠正中标人不履行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标后的监督管理。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工作纪律,拓宽举报、投诉渠道。经调查核实,确实有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依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