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做生意,后公司倒闭,本村人代领了货款约五万,请问是否可以法律起诉?

我爸曾经跟深圳一家船公司做生意,由本村人签收,后公司倒闭,本村人代领了货款约五万几,有签收条。另我父亲当年私下借三千元给他,有借据。至今十几年,多次追讨未还,近年也不回本村,听说在深圳开家私店,未知地址。请问是否可以法律起诉?

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代领人返还代领款5万元以及利息。
这种情况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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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14
深圳公司支付给您父亲的货款,由您父亲本村的人代为领取后,该人没有交给您父亲,则您父亲有权要求该人支付。同时,该人向您父亲借贷的三千元,对方也应向您父亲清偿。该人出具的签收条和借据,能够证明该人欠您父亲款项的事实,是可以去起诉的。但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权利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诉讼时效经过,法律就可能不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您父亲有证据证明在该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曾经向该人主张过权利,也就是催过款,则诉讼时效从催款时又重新计算两年,如此反复,只要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法律上就是可以支持的。因此,您父亲在起诉之前应找到本人,通过谈话录音等方式将对方欠您父亲款项的事实以及至少每两年向其催过款的事实固定下来,然后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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