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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法释〔2015〕20号 2015年10月30日公布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