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暴恐犯罪有哪些罪名

如题所述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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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法释〔2015〕20号 2015年10月30日公布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