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9-09-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因此,残疾儿童能否入学接受普通教育,视具体的残疾情况而定,如“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主要是指能够与同龄儿童一起正常生活的残疾幼儿、儿童。如果达到这项要求,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就应当接收。
参考资料:搜狐新闻_上海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