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如题所述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城市市容管理的多项内容,旨在维护城市整洁和美观。首先,第八条强调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需符合国家和省的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与环境协调,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城市可自行制定高于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和第十条针对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规定了外部清洗、粉刷、维修的要求,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将进行强制处理并由责任者承担费用。新建、改建设施的安装也需符合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涉及城市街道隔离、公共设施维护和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强调不得强光直射住宅,影响交通或消防通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统一规划,存在安全隐患或未按规定维护的,将进行强制拆除并罚款。


第十四、十五条禁止在建筑物上张贴商业广告和非广告性标志,违者将被清除并可能面临罚款。公共信息栏的使用也有明确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公共绿地管理、餐饮业和夜市摊位的规范,以及临时搭建和占道经营的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和清除。


最后,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着重于车辆的整洁和道路占用的管理,包括行驶规定和临时设摊经营的要求。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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