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了高校什么的本科教学评

如题所述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是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合格评估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意见》而制定。

《合格评估方案》,由评估实施办法、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评估结论及其标准、有关评估指标调整说明等五部分组成。评估指标体系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在《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中,有7项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39个主要观测点、基本要求和备注等,不设核心指标和“特色项目”。

评估实施办法:

本办法分为评估对象与条件、评估组织、评估程序及任务、评估纪律与监督四部分内容,规定了接受评估的普通高校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明确了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评估中心的职能;明确了合格评估主要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等环节;最后提出合格评估纪律,要求是一次接受社会监督的“阳光评估”。

办法在结论使用中明确规定:“通过”的院校,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审核评估的重要内容。“暂缓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两年,“不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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