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父履行夫妻义务

如题所述

代父履行夫妻义务,是指代父履行其在妻子丈夫中的职责、义务或者作为妻子丈夫中的一方应尽的义务。对于代父履行夫妻义务不能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是我国婚姻法所确认和确立的婚姻关系,并具有家庭性质、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基本特征,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基础,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之一。实践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纠纷发生时,不能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原因在于父母、离婚协议或者其他有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因此需要对此类问题进行界定和适用才能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一、适用背景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美满。”婚姻法中关于家庭的法律制度为夫妻共同的义务和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问题的规定必须予以适用。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23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人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所确认和确立家庭关系中所指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表现。所谓父母子女情分,其核心是感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现了家庭义务和父母义务所具有的实质区别和差异。夫妻双方对子女之间存在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关系,对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是有连带承担责任的。父母子女间对对方负有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和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时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由于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没有直接相连,就会造成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将该共同财产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分割时有可能会出现与《婚姻法》相悖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出现。
三、夫妻共同债务中父母与子女间债权的转移
夫妻共同债务中父母与子女间债权转移的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与该方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擅自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中一方父母与子女间的债权转移给另一方父母,那么对于该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违反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而无效。对该情形适用前述规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权利益。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债权转移问题,要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即债权人未经被诉夫妻双方同意而将对第三人或债务人之权利能力产生影响或基于其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从一方与另一方之间转移给另一方之行为无效情况下,该债权可以经被债权人同意转移给第三人;从债务效力上理解,受影响之债并非因第三人所作行为而产生法律后果。
四、离婚协议或者其他有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
夫妻对共同财产和对方财产平等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离婚协议或者其他有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一方个人负债未偿还的问题,如离婚一方自愿偿还其配偶为偿还所欠债务而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所负的个人债务,如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为个人生产、经营之需而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个人负债或为支付子女入学、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而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个人财产等。同时应注意我国婚姻法对“其他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特殊事由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
五、结论
由于家庭观念和伦理观念日益淡化,夫妻关系不再是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而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因此《婚姻法》第十九条并没有规定“夫妻共同承担的夫妻义务”。因此在夫妻间发生了代父履行责任、代父履行财产义务或代父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应该以《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为主来处理相关事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