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仲裁分为劳动仲裁、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商事仲裁的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各仲裁委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不同。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
仲裁案件收费费表规定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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