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以广州为例,广州
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全年累计1.8万元以上(不含1.8万元)、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2、全年累计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
3、对享受本市
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个人自付费用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4、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