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颁发《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简称、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简 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
  英文全称:Pharmacopoeia Commission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The Pa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简称:Chinese Pharmacopeia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hPC第3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专业技术委员会。
  国家药品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为中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以下简称为部标准)。第4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还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中国药典中药彩色图集》、《中国药典中药薄层色谱彩色图谱》、《中国药品标准名称》、《药品红外光谱集》,编著《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国药典注释》等系列丛书,编译中国药典英文版,编辑出版《药典通讯》等。第5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直接受卫生部领导。可直接与有关药品管理部门和药品标准起草、复核单位发生工作联系。第二章 组织和机构第6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名誉委员组成。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第7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卫生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卫生部门、医药工业部门和军队卫生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第8条 常务委员应为卫生部门、医药工业部门和军队卫生部门的有关领导,及有代表性的医药专家。第9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在中、西医学研究或药品标准、生产、检定、科研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专家或高级技术人员;
  (3)作风严谨、办事公正、身体健康、德才兼备;
  (4)年龄应在65岁以下。并应注意吸收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专家。第10条 名誉委员应为对药品标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上一届老委员。名誉委员可参加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专业活动。第11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和名誉委员须卫生部确定后,由卫生部部长聘任。第12条 委员任期一般自应聘之日起至换届之日止。第13条 卫生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已调离原岗位或不能继续履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工作或不能遵守本章程的委员,卫生部可予以辞聘或解聘。第14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一般每五年换届一次。第15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第16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如下:
  中医专业委员会
  中药第一专业委员会
  中药第二专业委员会
  中药第三专业委员会
  中药第四专业委员会
  医学专业委员会
  药品名称专业委员会
  通用方法学专业委员会
  制剂专业委员会
  药理专业委员会
  化学药品第一专业委员会
  化学药品第二专业委员会
  抗生素专业委员会
  生化药品专业委员会
  放射性药品专业委员会
  生物制品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2人,由卫生部指定。第17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至少应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或参加常务委员会。第18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标准一处、标准二处、人事处等部门,组成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卫生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第19条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卫生部任命,并应为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常务委员或委员。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第20条 全体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1.审议修订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章程;
  2.审定新版中国药典设计方案;
  3.审查并通过新版中国药典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审理;
  4.审查并通过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讨论审议国家药品标准范畴内的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第21条 常务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1.负责督促检查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卫生部批准的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研究解决药品标准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
  2.审定中国药典收载品种范围和编排原则;
  3.确定中国药典和部标准的审计原则;
  4.负责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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