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被告方有权利拒绝吗?

如题所述

笔迹鉴定被告方无权拒绝,原告申请字迹鉴定,被告拒绝配合,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对于原告申请的有关字迹(笔迹)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内容是该笔迹是否是由被告书写而成,而被告拒绝配合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法院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依法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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