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报什么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报什么批准

上级党组织。
机关基层当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本规定所称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是指重庆市直属机关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包括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机关党的委员会任期为4年,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任期为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任期为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为2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机关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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