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11-26
回扣与佣金具有本质区别。回扣与折扣也存在明显区别。
(二)回扣的基本性质:回扣都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虽然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回扣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回扣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回扣是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刑法》第387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由此可见,“账外暗中”是给予和收受回扣的重要特征或表现形式。于是,如何理解“账外暗中”便成为重要问题。
因此,“账外暗中”正是回扣自身的特点,而不表示可能有账内公开的“回扣”。
不管是以广告的形式声称且实际上给予购买方回扣,还是以秘密的形式给予购买方回扣,性质完全相同,都属于给予回扣。简言之,只要是没有或者不能入正规财务账的,就属于“账外暗中”。在此意义上说,“暗中”是“账外”的同位语,没有特别意义。
(四)回扣的法律适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的规定,给予和收受回扣的,分别以行贿和受贿论处。但这并不表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行贿罪与受贿罪的主体。换言之,给予和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与受贿罪是有条件的。
普通公民在个人消费时,经营者向其提供回扣的,只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可能构成行贿等罪。
对不正当利益应当进行具体的判断,而非抽象的判断。在一般意义上说,卖方出售商品或者劳务,都是正当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卖方给买方回扣都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因而不构成行贿犯罪。相反,应当进行具体判断。例如,乙要为本公司购买50台电脑,与商店店主甲商谈。甲既不想降低价格,又希望乙购买本商店的电脑,便向乙支付回扣。如果进行抽象的判断,会认为甲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付回扣,不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但是,在乙可能不购买甲的电脑、可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其他商店的电脑的情况下,甲以较高的价格使乙决定购买本商店的电脑,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应认定为对公司人员行贿罪。
第2个回答 2008-11-26
1.首先是否确定为回扣,是那个人举报的吧
2.已经在劳动局备案,这个说明不了问题
3.合同必须要签订,这个你不要怕,她更年期怎么样,一个企业发票这类一定有问题,你干嘛怕她,她不仁你不宜,
首先是拖欠工资,一定没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1-26
拿回扣还委屈? 你还有是非观念吗?
老板威胁他也是活该!!!!
我要是老板,直接把你送局子里。
这是反过来看,也许是个局,老板看你是否诚实,懂吗?傻啊!!!
伸手必被捉!让他接受教训,好好做人。
第4个回答 2008-12-01
这事呢,见怪不怪了,不过呢,最好你也别提了,走人吧,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吧.最好别做采购,要是做也是公平竞争采购.吃一堑,长一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