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有权改变评标结果吗

如题所述

无权。
1. (1)招标人定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2)在定标过程中,招标人无权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评标结论的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特殊项目,招标人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中标人: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首先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中,采购人(即招标人)也只能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订立合同。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和“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标根据第五条和第七条所确定的招标范围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省级及以上资质管理部门认定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具体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费、招标文件售价应严格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要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 能力,且必须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工作程序。组织招标工作的费用应从项目管理费用中支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投标人收取服务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要按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媒介的通知》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应按项目审批权限报请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且获得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标段、标包划分应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利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原则进行。可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整体招标,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 0天。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或行业规定的有关标准定额及规范,根据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合理考虑造价、质量和工期因素。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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