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下: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6、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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