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国家核安全

如题所述

如何维护国家核安全如下:
一、要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
二、要努力熟悉有关国家安全的活动、法规。
三、要善于识别各种伪装。
四、要克服妄自菲薄等不正确思想。
五、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
六、维护核安全的途径与方法有:切实履行核安全的国家承诺和责任。切实巩固现有核安全国际法框架。切实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核安全能力。切实处理好核安全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关系。
七、广义的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
狭义的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的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
核安全管理营运组织依法对所营运的核设施承担首要的安全责任,负责申请和持有核安全许可证,实施核安全管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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