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庭的开庭程序?

哪位大侠可以告诉我劳动仲裁法庭的开庭审理程序呢?谢谢!!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扩展资料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标准:不需要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仲裁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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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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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3-26

1.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2.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3.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7.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选择是否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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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包括了仲裁庭的准备阶段、仲裁庭庭审阶段、庭审辩论阶段和调解,裁决阶段四个主要的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
 一、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3)宣布仲裁庭纪律。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首席)仲裁员:
  (1)申诉人宣读申诉书
  (2)被诉人宣读答辩书
  (3)第三人陈述意见
  (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
  (5)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6)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7)顺序:申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被诉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想要说明的事实。同时每出示一份证据,仲裁员分别作下列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
  举证:
  (1)要针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2)应客观,真实
  (3)证据的来源,形式等必须合法
  (4)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
  质证:
  (1)应围绕本案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
  (2)对任何一方所举证据可以互相审验,对其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3)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发问
  (4)当事人请求庭后补充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充证据的期限,并记入笔录。
  (5)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1)宣读证人权利义务
  (2)由仲裁员询问证人,并由各方当事人向证人提出问题
  (3)仲裁员依下列顺序主持仲裁庭调查:
  (4)仲裁庭调查阶段结束
  三、庭审辩论阶段
  (首席)仲裁员:
  现在进行仲裁庭辩论。
  四、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
  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2)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3)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首席仲裁员直接宣布休庭进行评议。
  (4)继续开庭,然后宣布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法院起诉。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今天是口头裁决,本委将在五日内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庭不宣布裁决的,告知当事人等候通知)
  (5)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并签字盖章。
第4个回答  2019-09-16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规则,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下列程序:

1。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并宣布仲裁庭的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公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上诉、抗辩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公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告的答复;

4。仲裁员在法庭上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调查,并通过调查征求双方的最终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调解应当当庭进行。

6。调解不适当或者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延期开庭,及时作出裁定。

7。仲裁庭应当恢复开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以作出结论或者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庭应当宣布裁决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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