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一项旨在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各类国有资产的公开透明交易。
首先,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除特殊情况外,其转让过程必须在省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确保公平公正。
其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也纳入这一范畴,财政部门需扩大公开处置渠道,如股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都将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遵循财政部的相关管理规定。
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同样得到重视,省财政厅与省监察厅将联合制定《全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目录》,规定省公共资源交易所为公共资源处置的主要平台,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遵循《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上市金融企业的国有股份转让需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而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则需通过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包括省产权交易市场。
最后,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被要求全部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由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统一管理,以促进股权的规范运作和权益保护。托管中心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供登记托管及后续服务,确保公司运营和股东权益的有序进行。
黑政发[20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