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规范各类国有资产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

如题所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一项旨在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各类国有资产的公开透明交易。


首先,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除特殊情况外,其转让过程必须在省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确保公平公正。


其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也纳入这一范畴,财政部门需扩大公开处置渠道,如股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都将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遵循财政部的相关管理规定。


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同样得到重视,省财政厅与省监察厅将联合制定《全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目录》,规定省公共资源交易所为公共资源处置的主要平台,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遵循《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上市金融企业的国有股份转让需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而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则需通过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包括省产权交易市场。


最后,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被要求全部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由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统一管理,以促进股权的规范运作和权益保护。托管中心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供登记托管及后续服务,确保公司运营和股东权益的有序进行。


扩展资料

黑政发[20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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