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如题所述

执法人员回避由决定如下:
1、法院院长
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2、公安机关负责人
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行政执法人员要回避的情况。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2、办案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行政回避的流程:
1、申请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2、审查
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3、决定
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综上所述,权责之辨并非简单的问题,需要权力机构和执法人员共同努力,建立透明、公正的回避机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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