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如题所述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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