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书对刑事案件有用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重罪案件中,请愿书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联名请愿并非法定的从宽情节,充其量只算是法理中的酌定情节,在重罪中对量刑的影响微不足道。在轻罪案件中,法院最终给予被告人轻判乃至缓刑的主要原因在于辩方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一些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从法理上讲不能影响法院判决。因为法院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组织、集团的干涉。请愿书只是从情感角度出发的一种主观民意表达,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应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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