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8
一、犯罪构成的概述
论及犯罪构成,首先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进行研究。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最为常用的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又十分混乱。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什么是犯罪构成、其本质为何的观点,可谓林林总总、纷繁复杂。笔者下面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有关犯罪构成的概念加以论述,并给予适当的归纳综述。
二、我国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参照前苏联的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的体系基本上同于前苏联,认为具有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这4个要件。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任何犯罪构成不可或缺的要件。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实施中的各种、客观条件,如时间、地点、方法。主体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单位或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或资格才能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因此,任何犯罪构成都必然包含表明主体和行为特征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反映社会危害性并表明其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我国刑法分则中对每种具体犯罪都规定了它的构成要件,所以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事务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辩证统一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都有共同的属性和规律,表现在,任何犯罪都是由四个方面的基本要件组成的,即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这四个要件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任何一种行为只有具备了这些共同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随着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布段发展我国的学者不满足从前从苏联移植过来的犯罪构成理论,开始进行理论上的突破与发展。对犯罪构成究竟包括哪些要件以及它们如何排列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观点。但是我国仍然保持着四要件的传统理论模式。应该说,这一犯罪构成的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