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扩展资料:
具体案例:
2015年3月,务滋村的3位村民常某、尹某、尹某某因道路被阻将占路的村民屈某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排除妨碍。
执行申请人解释称,屈某有兄弟5人,在村里相当强势。3年间,他们曾多次找到有关部门解决此事,但屈某置之不理,告至法院实属无奈。在法院审理时,屈某曾辩称,堆放的东西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根本没有占用公共道路。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屈某在村集体修建的道路上堆放了砖块、树枝等杂物确实对常某、尹某、尹某某等人的出行造成一定影响,且屈某不能证明其拥有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故法院支持了常某、尹某、尹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屈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8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