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弧侵权奥特曼”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如题所述

日本败诉。

奥特曼版权之争,自电影《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2017年7月份定档以来,圆谷持续掀起波澜,此次在电影拿到广电总局龙标后,赶在电影上映前向院线施压。

据悉,在得知《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片方向广电总局申请放映许可证后,圆谷曾联系广电总局称电影侵权,而总局联系蓝弧动画创始人、电影导演王巍沟通此事,确认未侵权后并给予了电影放映许可证。

事实上,当圆谷首次称电影侵权,蓝弧便发布声明回应:

1、中国最高法终审(和高院二审)皆判决日本圆谷败诉;

2、中国最高法认定日本圆谷失去奥特曼海外版权和商标权的独占使用权;

3、圆谷公开拒绝承认此判决,在中国国内大量从事奥特曼商业活动,并拒绝交出商标权,我司将对此采取必要法律行动;

4、我司此次是从UM公司得到合法授权。

2017年9月15日,电影导演王巍还以个人身分霸气回应:“日本圆谷在说谎!在说谎!在说谎!”并列出了《1976年合同》英文原版内容、中国最高法院终审裁定内容以及中国《著作权法》,明确重申蓝弧拥有制作奥特曼电影的权利,并表达了对日本圆谷混淆视听的不齿。

扩展资料

九头身、八块腹肌、大长腿,中国版奥特曼真的要来了。近日,蓝奇文化、乐视影业、蓝弧动画三方联合出品的3D电影《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在京举行发布会,正式宣布该电影定档国庆。

然而,早在今年上海电影节期间,中国片方透露将演绎奥特曼后,日本圆谷株式会社(下称日本圆谷)就宣布,日本圆谷为所有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制作人以及著作权所有人,公司未就中国版奥特曼进行任何授权。

对此,中国片方坚称,已从UM Co.,Ltd.(下称UM公司)处获得合法授权,并公布了相关授权证明。

奥特曼作为日本经典动漫早已深入人心,这让中国版奥特曼一发布就遭遇了“山寨”的质疑。但实际上,奥特曼虽然最早在日本创作推出,但其在日本之外的版权情况却非常复杂。

日本、泰国和中国都曾发生过历时多年的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在中国,日本圆谷与泰国人辛波特、泰国公司采耀版权有限公司,以及中国的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之间的版权纠纷,经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广受业界关注,并入选了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参考资料:人民网-《再见奥特曼》蓝弧发律师函:绝无侵权

参考资料:人民网-奥特曼版权争议再起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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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8

圆谷株式会社败诉,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胜诉。

延展阅读:

《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是由蓝弧动画和乐视影业联合出品的2D/3D动画电影,由王巍执导,大张伟配音奥特曼并演唱主题曲。影片中,奥特曼大胆巅覆以往形象 ,化身九头身、八块腹肌的性感暗黑系角色登陆中国,并与代表正义的钢铁飞龙之间展开了一场关于能源晶石的争夺之战。该片将于2017年10月1日在全国上映。

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奇奥天尊)、北京天悦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天悦东方)未经圆谷株式会社(简称:日本圆谷)许可,擅自发布了将要使用“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原作进行影视改编企划的消息。

就此事件,日本圆谷在发布郑重声明,强调了其从未向奇奥天尊以及天悦东方做出过任何许可授权。“奥特曼”系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总代理为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创华),任何有关奥特曼系列的业务都应与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联络。[4] 

伪造假版权

不仅如此,在《奥特曼元神归位 天悦东方抢获影视版权》文中被反复强调的所谓的权力来源——1976 年缔结的奥特曼形象的授权文件(以下称“1976 年文件”)确系一份伪造文件。对此,就所谓的“1976 年文件”签约主体之一辛波特先生有直接司法管辖权的泰国最高法院,已于 2008 年 2 月 5 日做出了认定“1976 年文件”系伪造的终审判决(案件编号7457/2550)。此终审判决代表辛波特先生没有任何可以对外进行授权或转让的权利。UMC 所谓的其自 2008 年 12 月 24 日从辛波特处取得该文件的所有权利之转让,也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UMC 并不享有“奥特曼”系列相关的任何著作权利。日本圆谷自始至终是“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制作人以及著作权的所有人。[4] 

日方回应

圆谷制作以及奥特曼英雄的官方微博上,同步释出了对于该做的侵权抗议声明。在声明中指出,虽然许多初期的作品如《奥特曼英雄(超人力霸王)》、《奥特曼英雄七号(超人力霸王七号)》等…作品的海外使用权争议尚未解决。但无庸置疑的是,圆谷制作仍为奥特曼英雄的制作者、并拥有其著作权。

这次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过授权,擅自使用奥特曼英雄并损害其品牌形象,圆谷制作表达严重的抗议,并且将会针对举办发表会的公司、以及制作电影的公司寻求法律途径解决。[5] 

片方回应

在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对该问题,日本最高法院、泰国最高法院分别作出过不同的判决,因日本、泰国法院判决的效力未经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承认,两国判决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该案不应以日本、泰国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泰国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缺乏法律依据,最终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日本圆谷的再审申请,认定《1976年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辛波特享有上述9部作品中两部作品的著作权,7部作品在日本市场以外的独占使用权。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实际上已经解决了日本圆谷与辛波特之间关于《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康添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有效,根据《1976年合同》辛波特拥有上述9部作品中两部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他7部作品除日本市场之外的独占使用权。根据辛波特和UM公司之间的协议,自2008年起,《1976年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均已交由UM公司代为行使,TIGA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现为UM公司唯一合法的独家授权商。因此可见,中国片方的授权链条是清晰的,获得了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并非“山寨”。同时,他认为,日本圆谷当年签署《1976年合同》的时候,可能没有预想到几十年后国外市场的发展而做出了错误的商业判断,但无论如何,不能无视中国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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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3-29
日本败诉。

奥特曼版权之争,自电影《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2017年7月份定档以来,圆谷持续掀起波澜,此次在电影拿到广电总局龙标后,赶在电影上映前向院线施压。

据悉,在得知《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片方向广电总局申请放映许可证后,圆谷曾联系广电总局称电影侵权
第3个回答  2019-02-16
据悉,在得知《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片方向广电总局申请放映许可证后,圆谷曾联系广电总局称电影侵权,而总局联系蓝弧动画创始人、电影导演王巍沟通此事,确认未侵权后并给予了电影放映许可证。

事实上,当圆谷首次称电影侵权,蓝弧便发布声明回应:
第4个回答  2020-02-05
就好比,奥特曼赚了中国人的钱变的物质了,中国的孩子们善良的一塌糊涂,只知道打小怪兽,不懂世间的险恶,好不容易出了几个动的时间险恶不想挨饿下去的人做这个节目,本来还能多宣传一下奥特曼,可是奥特曼不领情。你不想想,以前不抄你是没条件。现在谁不抄谁啊。不抄的但是不抄了,就是不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