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8-15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本意是认为如果有投标意向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失去招标的意义。 至于因为其中几家因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后,有效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可以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对剩下的投标人进行评审,如果具备竞争性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没有竞争性则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上述的才是符合《招标投标法》原旨的,轻易全部重新招标,不仅延误了招标人的时间,也给投标人带来了损失,加大了招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