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国留学生如何交纳国内医保费用。

如题所述

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扩展资料: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求规定:

1、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

3、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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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06
上海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保)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点说明如下:
(一)、缴纳保险费
从2011年9月起,参加居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保待遇。2014—21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元。
(二)、可享受居保学生范围
1、全体本专科生(包括港澳台生);
2、在校研究生(包括非定向、自筹、少数民族骨干硕士(定向))均应投保上海市居民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但以下几类研究生除外:
(1)定向(除少数民族骨干硕士)、委培生不享受公费医疗;
(2)MBA、MPA、旅游管理硕士不享受公费医疗;
(3)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不享受公费医疗;
(4)教育博士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享受保险待遇
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2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3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40%。涉及医保外的自费费用全部个人负担
具体内容上网查阅吧,谢谢采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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