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审计达人一个房地产企业关联方借款资本化的问题

甲投资公司投资4100万和另一个公司(此公司投资900万)设立了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此房地产企业没什么实质性业务,只有一块土地,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大额费用全部为甲公司向此房地产企业的借款,此应该属于关联方借款,此借款分了几次,但都是最近半年内,总额达到了4亿多,已超过权益性投资10倍,算上利息应付甲达到5亿多,应为利率是两企业商定的达到了10%,此全为短期借款,一年时间,超出银行利率很多,此房地产企业在处理利息时,全部计入了资本化利息,放进生产成本,报表上在存货列示的,此地块并没有开工建设,只是进行了一些基础的平整工作,借款主要是为了获得这块土地,请问此关联方借款是为获得土地的,但利息全部资本化是否合理?10%利率资本化是否合理?债务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已达到10倍以上,甲投资公司方面计利息收入,房地产企业又资本化,是否有虚增资产嫌疑,债务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在关联方借款利息资本化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是否有利息税前抵扣所得税那种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类似的规定?回答时望给出最新的税法条文,可以确定究竟如何处理,急需答案,请各位老师指导一下!

1、不附合资本化的三个标准,不达用于资本化
2、利率是约定的,利率不受影响
3、关联交易的,适用于资本弱化的限制,即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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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05
不附合资本化的三个标准,不达用于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