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的实践

如题所述

1987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主题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后,立即引起了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自此,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国际社会立即行动起来,改变以往不同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各自为政、分散行动的局限性实践方式;谋求全人类在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纲领指导下,共同行动、相互协调、支持、约束和监督的实践方式。经过五年的运作,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简称《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各国共同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荒漠化公约》、《湿地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20余项有关公约。特别是这次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成为各国可持续发展实践的纲领性指导文件,许多国家和地区据此陆续制定新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例如,美国于1993年成立了“总统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用了三年时间制定了一个“美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欧洲联盟(简称欧盟)于1993年通过了第五个环境规划,又被称为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新战略。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深知自己在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历史责任和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这次大会不久,中国政府即提出了促进中国环境与发展的“十大对策”,并着手制定“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该议程于1994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集中体现了我国近期和未来阶段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政策。

人类作为可持续发展实践的行为主体,可简单分为政府、企业和公众三大类。其中,政府是人类可持续发展行为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同时还是各国政府间冲突、协调的处理者;政府能否妥善处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利益关系,通过自己的行为(政策、法令和行政)把企业和公众行为有效地组织起来,以可持续发展思想、目标为前提形成和谐的社会行为,对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是各种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应者,是各种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同时也是社会物质财富积累的主要贡献者;因此,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一个区域、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公众包括个人与各种社会团体,他们是可持续发展社会行为的基层实施者和直接受益者;公众能否有效地推动和监督政府、企业的行为,并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可以说是可持续发展实践的关键;因此,他们将在人类社会生活、生产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发挥最终的决定作用。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具有空间上的全球性和时间上的无限性。这意味着,她既不是各个国家、地区或每一行业、部门可持续发展的简单相加,也不是几代人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每个国家、地区或行业、部门在不同时段的有序发展或协调发展为基础。可持续发展能否实现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人类自身的理性能否最终战胜非理性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既要有坚定的乐观主义信念,又必须有足够的现实主义勇气去进行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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