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原则有哪些

如题所述

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估价原则;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的估价原则;中标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估价原则。
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有哪些
(一)变更合同价款的分类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变化”、“暂估价”;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又可分为工程变更类签证和索赔类签证。索赔方式解决合同价款,解决过程承发包双方耗时耗力。
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变更合同价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工程量偏差的合同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符合规模规定者),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二)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变化
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三)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
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而且是按照实际竣工图所示的工程量给予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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