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如题所述

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的具体回答:
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有:
1、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商事仲裁适用的法律是《民法典》《仲裁法》等,劳动仲裁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2、两者机构设置的不同,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各个县、区一般都有设立。然而,解决商事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只在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设立,且各地仲裁委员会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3、两者解决的争议不同,劳动仲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经济类纠纷。
4、两者程序方式的不同,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商事仲裁必须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委员会才具有案件管辖权。
5、两者的裁决效力不同,商事仲裁适用的一裁终局的制度,而劳动仲裁的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符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
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通常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一裁两审制,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
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
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一次裁决原则
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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