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建设用地需要的手续主要是:
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8.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消防、公路等);
9.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
(1)出让合同;
(2)土地评估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11.企业营业执照和外贸部门颁布的《批准证书》;
12.若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处置情况说明;
13.征用土地协议书或征地公告;
1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5.1:10000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7.补充耕地协议书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或开垦耕地验收报告。
18.征地地形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