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八不准宣传标语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2.依法查处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

3.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制止非法乱占耕地!

4.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5.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6.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7.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8.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9.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10.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11.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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