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是

如题所述

超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是凯恩斯的保护就业理论。超保护贸易政策是指西方发达国家为维护国内市场的垄断价格和夺取国外市场而采取的一种侵略的对外贸易政策,又称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主要内容有:对进出口贸易实行许可证制及外汇管制;对进出口商品规定进口限额,征收高额关税或禁止进口;对出口商品予以补贴或关税减免。
一、超保护贸易政策内容
1.对进出口贸易实行许可证制及外汇管制;
2.对进出口商品规定进口限额,征收高额关税或禁止进口;
3.对出口商品予以补贴或关税减免。
二、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兴起
超保护贸易主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盛行。在这个阶段,资本主义经济具有以下特点:
1.垄断代替了自由竞争;
2.国际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3.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使市场问题进一步尖锐化,使超保护贸易政策发展到空前的规模。在大危机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提高了关税,实行外汇限制、数量限制;同时,国家积极干预外贸,鼓励出口。新重商主义盛行。
四、超保护贸易的特点
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贸易保护主义相比,超保护贸易主义有以下特点:
1.保护的对象扩大了。超保护贸易不但保护幼稚工业,而且更多地保护国内高度发达或出现衰落的垄断工业。
2.保护的目的变了。超保护贸易不再是培养自由竞争的能力,而是巩固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
3.保护转入进攻性。以前贸易保护主义是防御性地限制进口,超保护贸易主义是要在垄断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市场进行进攻性的扩张。
4.保护的阶级利益从一般的工业资产阶级转向保护大垄断资产阶级。
5.保护的措施多样化。保护的措施不仅有关税,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奖出限入的措施。
6.组成货币集团,划分世界市场。1931年,英国放弃了金本位,引起了统一的世界货币体系的瓦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各自组成了排他性的相互对立的货币集团。
五、超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根据
在上述历史背景下,各国经济学者提出了各种支持超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根据,其中有重大影响的是凯恩斯主义有关推崇重商主义的学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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