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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蒋氏黑帮一未成年成员身犯五罪被数罪并罚
  作者: 吴云 陈长权 发布时间: 2009-02-18 1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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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一男子投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触犯五罪被判刑。2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华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以来,蒋小泉、蒋小强(均已判刑)兄弟二人陆续纠集高田华、翁长文、徐思云、肖海飞(均已判刑),并以此四人为骨干,纠集刘文亮、蒋凌峰、熊伟、陈辅昆、邓勇金、熊金虎、陈玉冬、邓广林、胡文文、刘在胜、饶红生(均已判刑)、邓华(化名)及夏明华、胡涛等人作为成员,并与蒋小龙、蒋小江(均已判刑)共同领导,组成蒋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蒋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清楚,层次分明,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其中,蒋晓泉、蒋小强、蒋小龙、蒋小江为领导者,调动指挥骨干成员肖海飞、翁长文、高田华、徐思云,骨干成员再召集手下成员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骨干成员手下成员相对固定。其中,肖海飞手下有饶红生、刘在胜、夏明华、胡涛等人;高田华手下有熊伟、陈辅昆、邓勇金、蒋凌峰、熊金虎等人;翁长文手下有刘文亮、邓广林、胡文文、邓华等人。蒋氏兄弟可以任意调动指挥组织所有成员,组织成员之间也时常互相配合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邓华于2004年开始跟随翁长文,投靠蒋氏兄弟,接受蒋氏兄弟的指挥,成为其手下马仔,为其充当打手,并参加了由蒋氏兄弟组织策划的部分违法犯罪事实。邓华共参与敲诈勒索1起;参加聚众斗殴1起;参加寻衅滋事1起;参加故意伤害2起等违法活动。

  2005年4月,一货运部员工与万小龙的父亲发生纠纷,万小龙知道后通知蒋小强,蒋小强即召集翁长文、高田华、刘文亮、邓华、熊伟、蒋凌峰、陈辅昆、熊金虎等人赶到该货运部殴打对方人员并进行威胁。事后,该货运部业主朱某带万小龙的父亲去医院,检查结果为伤势轻微,用去医疗费200元,由朱某支付。后万小龙请蒋小强等人出面,以赔偿为由向朱某索得14000元,万小龙给蒋小强4000元。

  2005年9月25日,为了争夺新建县长凌镇北郊开开电缆线厂工地的沙石业务,李郭明、夏国德与当地前进村的村民陈孝渊、陈忠佑等人发生纠纷,约定在工地斗殴。邓华在翁长文的纠集下,伙同刘文亮等人持鱼叉、砍刀等器械与当地村民陈孝渊、陈忠佑等进行了斗殴。

  2005年9月,龙海货运部业主尹某与钟勇货运部业主万某发生纠纷,请鄢某及蒋小强、翁长文对付万某,并以货运部30%的股份相送。之后,在蒋小强指使下,翁长文召集邓华及刘文亮、邓广林、胡文文等人来到钟勇货运部,摔掉店里电话,对万某进行威胁。2005年11月,翁长文又授意刘文亮带邓广林、胡文文、邓华等人来到钟勇货运部,砸坏了托运的货物、电话等物品,并殴打曾某。为此,尹某共付给翁长文、蒋小强、刘文亮等人13000元。

  2006年4月19日傍晚,翁长文发现涂某给其妻子发了一条内容暧昧的短消息,便召集邓华及刘文亮、邓广林、胡文文等人将涂某打伤至轻伤甲级。

  2006年7月,邓广林在晖一般网吧上网时听到闵某等人辱骂翁长文,即告诉翁长文、刘文亮,翁长文即授意手下去找对方。几天后,刘文亮等人被闵某、邓某等人持刀威胁。7月31日晚上,邓华及刘文亮、邓广林、邓勇金、胡文文、邹涛等人持砍刀来到振兵网吧,将邓某杀伤至轻伤甲级。随后,翁长文交给刘文亮等人1500元钱让其外出躲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华目无国法,伙同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1起,索得他人现金14000元,数额较大;参与聚众斗殴1起;参与寻衅滋事1起;参与故意伤害2起,致2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后,法院鉴于被告人邓华系从犯,在参加多起犯罪时未成年,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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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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