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抵押房产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明确的拍卖委托(包括拍卖费用的承担)。,不管是司法拍卖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协议拍卖,首先必须就拍卖机构达成一致,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拍卖委托或签订拍卖协议。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费用等支出的承担,当事人可协商确定。,(二)抵押物是否评估,以及由何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及评估费用的承担)的约定。,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三)抵押物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四)抵押物拍卖公告的时间,以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一般要求是,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其他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五)抵押物竞买保证金的收取及数额的确定,以及拍卖价款的缴纳账户问题。,司法实务是,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该问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价款(包括保证金)的缴纳账户一般是拍卖公司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六)抵押物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拍卖周期、拍卖成功后债务人的附随义务等问题。,动产抵押物两次流拍,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拒绝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到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法院应当作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一)查封房产后办理的抵押怎样处理,1、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2、《执行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3、作为抵押权人,当发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时,要及时主张抵押权。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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