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到庭仲裁撤回怎么办

如题所述

先来看一下针对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劳动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3、《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衔接问题5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
      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
      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院受理后应当实质性审查劳动仲裁申请人当时不到庭参加仲裁理由是否正当,不正当的当然要驳回起诉。
      原理很简单,劳动纠纷仲裁前置是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可以跳过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如果法院认定这种因为申请人不到庭而被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情形已经实质地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那么所有地想跳过仲裁直接诉讼的人都可以这么做: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然后不出庭,被仲裁委按撤回申请处理后,再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持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到法院立案。如果接下来法院开庭实质地审理案件,那么劳动仲裁前置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就被架空了。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这是实质违反法定程序的。因此,我们不要有这样的侥幸心理。
      是不是说,我这种情形下,所有法院都会裁定驳回起诉呢?不尽然,原因在于,针对这种情形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的规定来自《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效力较低,法官未必参考。所以,大量的法院还是会受理这类案件并继续审理下去。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法院一定会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要求驳回起诉呢?被告如果聘请了律师,如果律师原因了会议纪要的这个条款,那么法官一定要对会议纪要的规定进行一个回应,还要写进最终的裁判文书中。只要法官审查后认定申请人拒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法官就必须依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做出裁判,只要法官不这么判,必须在裁判文书中拿出充足的理由来说明为何必须不依照会议纪要的规定裁判。如果你是法官,你是直接依照会议纪要规定判,还是一定悖逆会议纪要的规定判呢?答案是显然的。
      因此,只要对方聘请了专业律师,起诉的人必然会败诉,除非他有充分、正当理由证明仲裁不出庭是合理的。
      有人可能有疑问:申请仲裁的这个人,一旦仲裁不出庭被按撤回申请处理后,这不是意味着仲裁委和法院都不会管他的纠纷,这个纠纷不就解决不了吗?这对他公平吗?
      我的回答是:从法律上说,对他很公平。他之所以把自己陷入这样的境地,完全是他自找的:仲裁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申请仲裁程序性的权利。放弃程序性权利跟放弃实体权利是相同后果的。国家给了你一次救济权利,不会给你第二次的,因为每次救济国家都是要付出成本的,如果允许你无限次的利用公权力的规则救济自己,就意味着你占用了更多的公共资源(仲裁委、法院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这对公众是不公平的。
      所以,请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任何权利,包括程序性权利。郑重提醒: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后,一定按照通知准时到庭。对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不到庭,一定要求仲裁庭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剥夺申请人的仲裁、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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